一、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法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定。若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或委托他人代为指定,自应尊重遗嘱人的意思。因为执行遗嘱须符合遗嘱人的真意,而何人较能胜任遗嘱的执行,遗嘱人最为清晰明了,但如果遗嘱人于订立遗嘱时并未寻得适当的遗嘱执行人,则不妨委托其所信赖之人代为指定。
此外,遗嘱执行人的指定或委托指定,系单方法律行为,无须被指定人或受托人的同意;但被指定人或受托人就其被指定或受委托享有自由决定权。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当遗嘱人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代为指定时,应由法定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
3、亲属会议选任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虽然不是执行遗嘱的必要机关,但有时为保证遗嘱的公正适当执行,以有遗嘱执行人为必要。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若遗嘱人未以遗嘱指定或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不能或不愿就职、死亡、辞职、解职等,或受托人拒绝指定或不能指定,而遗嘱人又未指定补充遗嘱执行人,则由亲属会议选定遗嘱执行人。
4、法院选任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直接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委托他人指定,也可以于遗嘱中请求法院任命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执行人的职务权限
遗嘱执行人主要有以下职务:
1、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2、管理遗产
3、代理与遗产有关的诉讼
遗嘱执行人既然就与遗嘱有关的遗产有管理权,则与该遗产有关的诉讼,遗嘱执行人自得代理。如遗产被他人无权占有,遗嘱执行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该遗产。受遗赠人请求履行交付遗赠物的诉讼,也应以遗嘱执行人为被告。
4、执行遗嘱所必要的其他行为
执行遗嘱所必要的其他行为,如遗嘱人订立遗嘱将其捐赠设立财团法人,遗嘱执行人得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遗嘱执行人就遗赠不动产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排除遗嘱执行的各种妨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