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怎样继承
土地使用权继承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死者生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继承人除继承土地的使用权外,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得到继承。
1、土地使用权证不可以改成去世的人的名字。根据(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6条关于“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而死人不会“直接使用”,所以土地局换证时疏于查实登记人是否是“直接使用土地的个人”。
2、如果死者生前使用某片国有土地,其死后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国务院1990年5。19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8条:依照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继承所需材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窗口申领)
2)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呈批表(窗口申领)
3) 委托书(窗口申领)
4) 申请人身份证明
5)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票据
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四至图要提供坐标数据)
7) 继承公证书
8) 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需经依法公证或认证。
9) 未成年人申请登记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并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