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孙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部分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爷爷、奶奶、姥爷、姥姥。
因此,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就是说孙子女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而拥有继承权。
二、什么是孙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孙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指如果其父亲先于其爷爷或奶奶去世,他可以代替其父亲的位置继承财产,其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如果其母亲先于其姥爷或姥姥去世,其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