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情形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是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于一方行为致使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对扶养人的补偿事项作出合理的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于遗嘱继承人。
2、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受遗赠人。
二、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6条中提到了协议解除,该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遗赠人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解除;扶养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解除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理由决定是否准许。如果遗赠人处分了协议中约定的遗赠的财产,致使未来的遗赠不可能实现的,应当予以解除。如果扶养人为了摆脱负担,不想再尽扶养义务而提出解除的,如果遗赠人同意,可以解除,如果遗赠人不同意,应当对扶养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扶养人的工作,一般不应准予解除。但扶养人坚决要求解除协议,并拒不履行防议的,也可以准予解除。
准予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由于供养万不尽扶养义务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供养费一般包不予补偿。妞果是遗赠人不遵守协议,而将遗赠扶养协议中指明的遗赠财产出卖、交换、赠与他人,甚至是故意毁损,从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则遗赠人应当向扶养人补偿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