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遗产继承问题,拔打免费遗产继承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嘱继承  >  其他遗嘱继承问题  >  什么是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要如何产生?

什么是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要如何产生?

此文章帮助了23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遗嘱执行人?

在遗嘱继承条件下,遗嘱执行人是依遗嘱人生前指定或者法律规定而执行遗嘱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即遗嘱的执行必须在遗嘱人死后才能开始,因此,遗嘱人的遗嘱能否得到实际执行并执行到位,关键在于遗嘱执行人。一般情况下,遗嘱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遗嘱人在遗嘱中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则由被指定的执行人来负责遗嘱的执行。

在立法上应对遗嘱执行人应具备的法律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1.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以及《继承法》第22条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的立法精神,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即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满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一必备条件),也具有这一资格。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丧失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2.具有社会生活实际经验,能独立管理遗产并依照遗嘱全面完成遗产的分配等相关事项。由于遗产的管理和分配事关遗嘱人遗愿的实现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遗嘱执行人素质的要求比较高,除了要求遗嘱执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外,法律上还应当明确要求遗嘱执行人应当具有社会生活经验和遗产管理能力,以确保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事项能够得到全面正确的执行。

二、遗嘱执行人要如何产生?

确定遗嘱执行人是执行遗嘱事务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的遗嘱执行人产生方式仅限于遗嘱直接指定这一种,此外别无选择。而从世界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来看,其产生方式则可谓丰富多样,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1)遗嘱指定、遗嘱委托第三人指定、家庭法院选任。如《日本民法典》第1006条和第1010条的规定。(2)遗嘱指定,并可以指定候补执行人、委托第三人指定、委托法院指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197条、第2199条和第2200条的规定。(3)只能由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及候补遗嘱执行人。如《瑞士民法典》第517条的规定。(4)遗嘱指定、遗嘱委托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法院指定。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在遗嘱继承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我们都知道见证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此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单单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与继承人有债务债券关系的人以及与继承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在此列。
如果您遇到遗产继承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遗产继承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其他遗嘱继承相关栏目

遗产继承流程

只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如果您遇到遗产继承问题,可以拔打免费遗产继承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推荐

杨曦律师
杨曦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擅长解决疑难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非常靠谱的资深专业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提供免费遗产继承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遗产继承律师为您介绍遗嘱见证的有效条件、遗嘱见证人的要求、遗嘱见证的效力及遗嘱见证的程序等内容,资深继承律师为您提供遗嘱见证专项法律服务。
如果您遇到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遗产继承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遗产继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