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是怎样产生的
遗嘱执行人是依遗嘱人生前指定或者法律规定而执行遗嘱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从世界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来看,其产生方式则可谓丰富多样,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
(1)遗嘱指定、遗嘱委托第三人指定、家庭法院选任。如《日本民法典》第1006条和第1010条的规定。
(2)遗嘱指定,并可以指定候补执行人、委托第三人指定、委托法院指定。如《德国民法典》第2197条、第2199条和第2200条的规定。
(3)只能由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及候补遗嘱执行人。如《瑞士民法典》第517条的规定。
(4)遗嘱指定、遗嘱委托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法院指定。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的遗嘱执行人产生方式仅限于遗嘱直接指定这一种。
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什么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生效。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后,由特定人按照遗嘱人在有效遗嘱中表示的愿望而最终实现遗产的转移。 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执行。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执行人,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的地位参加遗嘱的执行。
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
1、掌握遗嘱内容;
2、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
3、管理遗产,其管理费用,可在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支付;
4、分割遗产,在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和债务后或明确继承人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后,按遗嘱所指定的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