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如何变更和撤销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才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变更与撤销不同,遗嘱人可以于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撤销、变更遗嘱,也不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也不必有任何的事由,只要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是出于遗嘱人的本意即可。
遗嘱人虽可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一时间、以任一理由变更或撤销遗嘱,但撤销或变更遗嘱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否则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不生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
1、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
二、数份遗嘱以哪份为准
《继承法》保护遗嘱人订立遗嘱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权利,也保护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简单理解就是:
1、如果数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2、如果数份遗嘱中有一份公证遗嘱,以公正遗嘱为准;
3、如果数份遗嘱中有两份或以上的公证遗嘱时,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