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行为能力以立遗嘱时为准。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真实意思,是指遗嘱人自主自愿地做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内心意愿的反映,遗嘱人没有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只有反映了本人意思的遗嘱才有效。
3、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
4、伪造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所订立的,故无效。
5、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遗嘱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记载,故仍应有效。
6、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嘱的相应部分无效
7、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况。《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应由谁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遗嘱执行人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可以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来执行。如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朋友、单位的同事、有关组织等。 如果立遗嘱人遗嘱中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被指定的人不愿执行,所有继承人都有权参加执行。在执行中,他们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如果所有继承人都不能执行,可请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执行。不管谁执行,都必须按遗嘱人的意见执行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和遗嘱受赠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免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