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我国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却时有这们的纠纷诉至法院。那么,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吗?
由于林地的投资较大,见效周期较长,“四荒”地的先期投入更多、风险更大,明确继承人在承包期的继承权,对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发展,最大限度地提高承包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但耕地有其特殊的地位,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耕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势必会造成非本集体的生活来源,如果本行政区域的人员因继承关系而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耕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二、遗产如何继承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于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应当首先依照遗嘱进行继承。
没有遗嘱的,按照以下顺序继承遗产: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此外,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