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的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四)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诸国规定了4种形式:
1、自书遗嘱,即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2、公证遗嘱,即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能生效;
3、密封遗嘱,即遗嘱写好后,由被继承人亲自密封,交律师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4、代笔遗嘱,即被继承人授意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并给合法证明属实。
在中国,一般有公证、自书、代书三种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证明。
二、无效遗嘱有哪些
所谓无效遗嘱是指订立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能生效的遗嘱。这类遗嘱包括以下几种: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又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
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
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违反此条规定的遗嘱无效。
(四)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中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