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继承适用哪国法律
(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在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对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法。
(2)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与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这是对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是我国严守“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一般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二、如何申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如何申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