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有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没有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立遗嘱人不是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均有效。但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形式上不能满足法律要求,所立遗嘱不能认定有效。具体来看: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一般均有效;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要求: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设立的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电子版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邮件是指通过电子等方式产生、传递、接收或储存信息的方式,是国际互联网提供的通信方式之一种。根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只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没有电子遗嘱的规定。因此尽管电子邮件属于书面证据的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电子邮件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便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并非伪造,也不能认定该电子邮件遗嘱为有效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