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分配要遵循哪些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继承人有赡养能力和条件;
2)不尽赡养义务。
《继承法》中的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是处理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而其余三款为特殊原则,继承法采用的是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方法。在法定继承中,确定的是参考继承人平均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不是必须均等的原则。
二、分割遗产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继承法》第5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这样规定,是从我国遗产继承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公民的遗产继承一般是按照这样的规定实行的。
应注意的问题:
1.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3.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6.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