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是指什么?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确立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因此,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遗嘱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遗嘱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公民设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或其它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只要本人通过一定的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还可以变更或撤消所立的遗嘱,无须他人商议。
遗嘱是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为的法律行为,然而这种法律行为在生前只是对个人财产进行了预先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应当从遗嘱人死亡开始。
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凡是没有行为能力的所立的遗嘱均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口头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是: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之下才可以立。如因意外事件导致遗嘱人临终前无法立书面遗嘱等。立口头遗嘱还有一个限定条件,就是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个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否则,口头遗嘱不能成立。而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又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形式立遗嘱的,已经立过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无论后遗嘱的内容与先口头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皆以后遗嘱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