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2、当事人自愿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
3、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的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4、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5、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6、违约责任。
二、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所需材料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国家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遗赠抚养协议需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抚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遗赠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抚养人已婚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5、财产所有权证明及遗赠财产清单;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7、遗赠抚养协议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