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有哪些好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形式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形式。公证遗嘱即以公证方式做成之遗嘱。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的形式高于其它遗嘱形式,具有优先性,这是遗嘱公证的最大好处。这种优先性体现在该遗嘱是在国家公证机关按法定程序做成,其真实性、合法性为国家公证机关所认可。
继承法在规定了公证遗嘱形式和效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四种遗嘱形式和效力。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均可自由选择,公证遗嘱形式和自书、代书及其他遗嘱形式都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受法律的保护。
二、遗嘱公证需要审查遗嘱的内容吗
遗嘱公证时是要审查遗嘱内容的。在公证过程中,自书、代书遗嘱继承除进行一般的内容审查外,还应针对其特点,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审查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自书写,可以寻找遗嘱人生前所写的文章、材料、书信、签名或者从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档案中提取遗嘱人的笔迹。进程笔迹核对,也可以请法定鉴定机构或笔记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代书遗嘱可以寻找在场人、见证人、代书人、知情恩、亲朋好友、同事、邻居进行深入调查,总之与立遗嘱相关的情况直接、间接的,只要是客观反映遗嘱真实性的事实均应广泛收集,借以判断、证明自书、代书遗嘱的客观真实性。
2、认真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自书、代书遗嘱中,由于遗嘱人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遗嘱内容中常出现一些错误和瑕疵,导致遗嘱内容违法而丧失其遗嘱效力。因此对自书、代书遗嘱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时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遗嘱中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有财产,防止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其它共同合伙财产。
二是,遗嘱中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是,遗产中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3、严格审查遗嘱的无效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遗嘱的法律直接界定为无效遗嘱: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二是,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三是,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是,遗嘱被纂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