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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怎样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412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宅基地使用权怎样继承

1、物权平等原则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当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但在土地使用权上,二者享有的权利内容相差巨大。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平等的地位,对于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开放农村社区,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2、 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原则。

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逐步彰显,但是在城乡分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依然继续着由集体组织通过行政方式统一分配、农民无偿无期限使用且禁止流转的配置方式

这种传统的资源配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应当以效率为标准按照市场的需求配置稀缺的土地资源,大力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宅基地的财产属性,保护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

3、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条规定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原则,对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限制

1、继承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

2、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附一定期限。

3、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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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如父母子女)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当认为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应认定为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则认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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