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遗嘱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遗嘱变更与撤消的方法主要有:
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且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撤消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消公证遗嘱。遗嘱人若要变更、撤消公证遗嘱的,必须再经过公证程序。
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在后面的遗嘱中未明确宣布变更、撤消前面的遗嘱,但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则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前面的遗嘱视为被撤消;前后内容部分相抵触的,则视为遗嘱的变更。但若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消原来所立的遗嘱;即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消或部分被撤消。
二、变更遗嘱时注意哪些问题
遗嘱人毁损、涂改遗嘱或者在遗嘱上写明废弃的意思表示,此遗嘱就应当视为撤销。如果涂改了遗嘱的部分内容,则其涂改的部分应当是为变更。如果遗嘱因损毁,使人无法辨别遗嘱的内容,贝该遗嘱应当视为全部撤销。凡在遗嘱上写明废弃遗嘱的意思表示的,应当由遗嘱人亲自记明。如果由他人代笔,必须要有遗嘱人签名或者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作证,否则不能认为遗嘱已经撤销。实践中,如果遗嘱的损毁、涂改或者注明废弃不是出于遗嘱人的故意,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且有证据予以证明,则不应视为遗嘱的撤销或者变更,该遗嘱仍然有效。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致使遗嘱损毁或者涂改等而又无法证明遗嘱内容的。则该遗嘱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