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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必须符合什么条件,遗嘱有效的形式要求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163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设立遗嘱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指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者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四)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各国规定了4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和经合法证明属实的代笔遗嘱。

二、遗嘱有效的形式要求是什么

有效的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三)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在需要有见证人在场方可生效的遗嘱形式中,以下人不得作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例如丈夫和妻子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立遗嘱时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如果此时有些继承人因为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他们需出具委托书,委托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因为公证后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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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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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曦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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