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有哪些义务?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诉讼代理;
(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8)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二、遗嘱是怎样执行的?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生效。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后,由特定人按照遗嘱人在有效遗嘱中表示的愿望而最终实现遗产的转移。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执行。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执行人,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的地位参加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
(1)掌握遗嘱内容;
(2)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
(3)管理遗产,其管理费用,可在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支付;
(4)分割遗产,在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和债务后或明确继承人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后,按遗嘱所指定的份额或数额,将遗产交付继承人和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