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与受理
(二)审查
(三)出证和送达
(四)期限、拒绝和复议
(五)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留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6、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等。
二、怎样才出具遗嘱公证书?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按继承方式,也是常见的继承类公证项目。
在公证实践中,经过公证的遗嘱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经遗嘱继承人申请,公证处办理并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但对于继承法规定的其他几种遗嘱形式,如自书、代书遗嘱,因遗嘱人的死亡而难于取证,无法取证以及遗嘱继承的排他法,公证人员往往会怕发生继承纠纷,引起诉讼而加其拒绝公证,致使部分遗嘱人生前处分财产的愿望而不能实现,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