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遗嘱的条件限制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方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1)立遗嘱人情况危急,没有时间和条件作书面遗嘱;
(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同时需要注意到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而且,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正因为公证的法律效力最为明显,因此对于公证遗嘱本身的要求也是严格的。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