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要怎么写?
(一)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 遗嘱人对财产的处置、安排;
2. 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3. 指定遗嘱执行人;
4. 其他事项。
另外,遗嘱人应在遗嘱中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确定其遗嘱能力。
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以免发生歧义。
(二)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二、遗嘱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
由于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处分,在他死后才予执行,故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一般即指行为能力,即达到成年年龄,精神健全,从而具有行为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见自然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如在设立遗嘱后,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已经设立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威胁、强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
4.遗嘱须具有法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