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不予公证的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为了证实其所立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合法的行为,立遗嘱人应申请遗嘱公证,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遗嘱,公证机关不予公证:
1、立遗嘱人的身份属实,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3、立遗嘱人能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立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5、立遗嘱内容清楚、文字表述准确、内容完备、有立遗嘱人的签名、立遗嘱的日期齐备。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立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二、公证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2、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3、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4、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