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代书遗嘱的程序
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L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订立遗嘱人日达,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二、代书遗嘱一定要有公证人吗
要是代书遗嘱的话一定要有公证人吗?哪些人可以做代书遗嘱公证人?哪些人不能做公证人?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遗嘱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1、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一见证人代书。
2、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册年、月、日。
所以代书遗嘱是一定要有公证人作证的。
至于哪些人做代书遗嘱公证人的问题,知道了哪些人不能做后你就可以知道哪些人可以做了: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