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章能代替遗嘱签名吗
关于签章是否可以代替遗嘱中的签名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私章与签名没有什么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样的,也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私章是立遗嘱人生前经常用的就应认定遗嘱有效。
私章对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标明某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对应关系,在法律后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此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即使有证据证实遗嘱上盖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该人经常使用的,笔者认为也是无效的。
如果代书遗嘱上立遗嘱人签了名而见证人和代书人盖的是私章,而没有签名,遗嘱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就当然认定其为无效。
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其最终发生效力的是遗嘱本身,而不是代书行为,如果见证人及代书人能详细描述见证及代书过程,且没有矛盾之处,并能就没有签名进行合理解释的,该遗嘱应认定有效。反之,应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总之,书立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纠纷。
二、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公民有权立遗嘱,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因为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方法,关系到继承人能否取得继承权。立遗嘱人立遗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条件包括: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为年满十八岁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人,才有权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尾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受他人威胁迫或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以及他人伪造、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内容不是违反国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4、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遗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