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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接受遗嘱后不赡养老人,不赡养老人遗嘱有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398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儿子接受遗嘱后不赡养老人 又要求分割遗产

王某在去世前立遗嘱将其与妻程某共同建造的两层三间楼房留给三子,并约定由小儿子王某抚养程某。王某去世后,王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程某便与王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王某对待程某的态度慢慢改变,不但不照顾老人,还经常打骂老人,致使程某不愿与他共同生活,现要求分割房产。

不赡养老人遗嘱有效吗

所谓附义务的遗嘱,是指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对于遗嘱是否附义务,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法国民法第900条:“生前或遗嘱处分中的义务,不能违法或者违背善俗,否则是为无义务。”奥地利民法第697条:“意义不明了的义务视为无义务。”瑞士民法典第482条:“负担或者条件有背于善良风俗或者违法者,其处分无效,负担或者条件仅为他人之困扰或者无意义者,其负担或者条件视为不存在。”

我国继承法没有对此作具体的规定,但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得出,遗嘱中所附的条件或义务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善良风俗,且所附的负担应有实质意义,否则将视负担不存在或者无效。本案中,王军在遗嘱中所附的条件为王申应抚养其母亲程翠。

但王申抚养母亲是法定的义务,即使无此遗嘱,王申也应承担抚养母亲的责任。所以,此遗嘱中的义务无实质的意义,不能引起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应视其不存在。故此案不能适用《继承法意见》第43条的规定。

但在本案中,房屋是王某和程某共同建造,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王某以遗嘱形式处分了其妻子的财产,侵犯了妻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按照《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所以,王某处分程某财产的这部分遗嘱,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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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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