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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幸去世,已出嫁的女儿也能继承父亲的遗产

此文章帮助了431人  作者:宿迁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父亲不幸去世,已出嫁的女儿要求分割遗产

李丙(男、23岁、已婚)系李乙(女、32岁、已婚)之弟,其生母谭某某在1994年正月去世后,其生父李甲与徐某某一直同居生活(徐某某与李甲至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李丁(女、20岁、未婚)又系李甲的继女。

2000年左右李甲在某某市购买地皮修建三层楼房一栋,2007年2月生父李甲去世,同年2月27日,徐某某与李丙、李丁及其亲友认为李乙系“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不应该继承其生父李甲的遗产,李丙、李丁与徐某某三人便擅自对李甲的上列房产进行了分割,并达成了该房屋的第三层归李丙、第二层归李丁、第一层归徐某某所有的分割协议,而李乙对李丙、李丁和徐某某三人分割李甲的遗产并已达成分割协议一事,之前并不知情。

2012年上列房屋被某某市国土局征地中心拆迁安置补偿住房面积500多平方米后,李丙、李丁和徐某某仍然按照其三人原在2007年2月27日所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将其安置的住房进行了分配。李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前来委托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郑益明律师作为她代理人。

已出嫁的女儿也能继承父亲的遗产

李乙虽已出嫁多年,但她作为李甲的亲生子女,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九条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李乙有权继承生父李甲的遗产。再说,李丙、李丁与徐某某三人在李乙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2月27日擅自对李甲的房产进行了分割并达成分割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有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之规定,因李乙之前不知情;

加之李乙在对生父李甲遗产继承开始后,并未明确表示放弃,而李甲的遗产系楼房,不宜进行分割的特殊情况,其遗产应由李乙、李丙、李丁与徐某某共有,故李乙要求分割其生父李甲的遗产并非已过诉讼时效,李乙并有权分割李甲的遗产。由此可鉴,那些人认为“嫁出去的女、是泼出去的水”无权继承父母遗产的观点是非常荒谬的,应予以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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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普通住房购买满5年免征营业税,继承的房产如何确认“购房时间”。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原来购房的时间确定。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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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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