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死亡赔偿金是采取继承丧失说的观点,继承丧失说认为,侵害他人生命死亡,不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逸失,应当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显而易见,对未来收入的损失,也只能是对死者本人才存在,对于其近亲属来说,其本人劳动能力并不受影响,因而不存在收入损失的说法。
2、受害人死亡后,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丧失,因此该死亡赔偿金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更不应成为其它近亲属的财产内容,只能是受害人的个人财产。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依照受害人的年龄来计算,而不是按照受害人近亲属的年龄计算。从这种计算方法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赔偿。
综上,死亡赔偿金应作为受害人个人遗产对待,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二、不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如果继承人要使用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必须另行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获得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是,被继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资本和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可依法继承。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