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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诉讼中原告死亡,遗产继承诉讼主体缺失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617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继承人陈熹与其配偶张晔通过房改方式取得房屋一套,一家人因房产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了纠纷,妻子不幸去世。因被告陈民、陈美、陈燕系原告陈熹的全部继承人,原告陈熹已无合法继承人参与诉讼,原告方已处于权利主体缺失的情形,法院认为,遗产继承诉讼主体缺失应以裁定终结诉讼的方式结案。

案情:遗产纠纷诉讼中原告死亡

原告陈熹与其配偶张晔于1996年12月通过房改方式取得房屋一套。1998年11月,张晔去世。2013年3月,原告陈熹将其全部子女陈民、陈美、陈燕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分割上述房屋。2013年4月16日,原告陈熹因病去世。2013年4月2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约定的委托期限至一审终结止)以经原、被告家庭成员协商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判决: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终结诉讼

因被告陈民、陈美、陈燕系原告陈熹的全部继承人,原告陈熹已无合法继承人参与诉讼,原告方已处于权利主体缺失的情形,本案诉讼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终结诉讼”之规定,本案诉讼应予终结,本案应以裁定终结诉讼的方式结案。

律师说法:

本案以何种方式结案的问题属于诉讼程序问题,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诉讼中,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且其尚有继承人的情形时,应中止诉讼,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在原告死亡且其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终结诉讼。

该条文中原告死亡后没有继承人之情形,应指原告死亡后在其已进行的诉讼中已无可继承原告的权利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的合法继承人的情形,包括原告客观上已无继承人之情形,也包括原告客观上有继承人但其继承人对原告在已进行的诉讼中的权利无继承权或其继承人已为已进行的诉讼中的被告而无法继承原告权利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的情形。

本案中,因原告陈熹的全部继承人已为本案被告,原告陈熹已无合法继承人继承其权利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原告方已处于权利主体缺失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没有继承人”之情形,本案诉讼已无法继续进行,应予裁定终结。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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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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