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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继承权该如何保护

此文章帮助了308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胎儿(遗腹子)没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利益的。赋予胎儿继承利益,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所以没有继承权,但是法律为什么赋予其继承利益呢?这是因为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

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但是,继承法赋予的胎儿继承利益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二、继承权该如何保护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依法行使得以实现,不受非法侵害;二是在公民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这一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体现为:

1、我国继承法确认,凡是公民生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及其他合法财产,在其死后都可以作为遗产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3、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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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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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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