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胎儿(遗腹子)没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这一规定说明,胎儿是有继承利益的。赋予胎儿继承利益,对于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所以没有继承权,但是法律为什么赋予其继承利益呢?这是因为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
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但是,继承法赋予的胎儿继承利益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二、继承权该如何保护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依法行使得以实现,不受非法侵害;二是在公民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保护。这一原则在我国继承法中体现为:
1、我国继承法确认,凡是公民生前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及其他合法财产,在其死后都可以作为遗产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家,尽可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取得;
3、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