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死亡
2011年5月27日,李成功在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14.5116%,还款日期为2012年5月25日,如借款人需要延长还款时间,则应征得贷款人同意并签订延长还款期限协议,张清平对这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5月24日,李成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信用社申请延长还款期限一年,在征得某信用社同意后,李成功、某信用社、张清平三人签订延长还款期限协议,约定延长还款期限一年,张清平继续对这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2月4日,李成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留下商住楼一栋、面包车一辆、农村自建土砖房一栋。在向李成功的妻子催收借款未果后,某信用社起诉要求判令李成功的妻子刘明华、儿子李平、李安、女儿李艳承担还款责任,张清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遗产继承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信用社与李成功签订的借款合同、与张清平签订的保证合同及三方签订的延长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在某信用社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后,李成功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现李成功已经死亡,则其遗产继承人刘明华、李平、李安、李艳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被告张清平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