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间房9人相继要继承
莱州村民周某(男)、郑某(女)夫妇于上个世纪初生人,二人共生有三子、三女,长子周某水、次子周某林、三子周某波、长女周某玲、次女周某娟、三女周某巧。周某于上世纪60年代去世,三女儿周某巧于上世纪80年代去世,郑某于上世纪90年代去世。周某巧生前有四个女儿,于某英、于某洁、于某玉、于某芳。周某、郑某夫妇生前曾有一祖遗的房屋,上世纪70年代由郑某拆旧并进行翻新,在原址上建房屋五间。上世纪90年代初进行土地房屋登记时,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郑某、土地使用权人也为郑某。
于某洁是郑某的外甥女,在年龄很小时就到了郑某处,和郑某做伴,后把户口迁到了郑某所在的莱州市某街道某村。其丈夫赵某与其女儿出生后均将户口落在郑某的家庭户上。郑某去世后,房屋一直由于某洁掌控。2010年,为维护自身权利,郑某的儿女周某林等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由于某洁掌控的郑某所遗留的五间房屋。
因郑某的三女儿周某巧是在郑某去世之前死亡,按照法律上有关代位继承的规定,周某巧先于被继承人郑某死亡时,应由周某巧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即由周某巧的四个女儿参与继承。这样一来,郑某房产涉及到的继承权利人的数量变得繁多起来。法院依法追加了原告。随后,于某玉、于某芳、于某英均向法庭表示放弃继承,并要求退出诉讼,法院给予准许。
法定继承遗产如何分配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的房屋为郑某的遗产,于某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郑某遗嘱给了自己,所以诉争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郑某的继承人来继承。于某洁虽不是郑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对郑某尽了主要的生养死葬义务,按照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于某洁应当继承并且继承份额应多于其他继承人。因为周某巧先于郑某去世,应由其四女儿代位继承,于某英、于某玉、于某芳放弃继承,周某巧应继承份额应全部由于某洁代位继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涉案的五间房屋由于某洁继承60%的产权份额,由原告周某水、周某林、周某波、周某玲、周某娟五人继承40%的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