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 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二、遗嘱公证需要审查遗嘱的内容吗
遗嘱公证时是要审查遗嘱内容的。在公证过程中,自书、代书遗嘱继承除进行一般的内容审查外,还应针对其特点,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审查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自书写,可以寻找遗嘱人生前所写的文章、材料、书信、签名或者从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档案中提取遗嘱人的笔迹。进程笔迹核对,也可以请法定鉴定机构或笔记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代书遗嘱可以寻找在场人、见证人、代书人、知情恩、亲朋好友、同事、邻居进行深入调查,总之与立遗嘱相关的情况直接、间接的,只要是客观反映遗嘱真实性的事实均应广泛收集,借以判断、证明自书、代书遗嘱的客观真实性。
2、认真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自书、代书遗嘱中,由于遗嘱人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遗嘱内容中常出现一些错误和瑕疵,导致遗嘱内容违法而丧失其遗嘱效力。因此对自书、代书遗嘱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时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内容:
(1)遗嘱中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有财产,防止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其它共同合伙财产。
(2)遗嘱中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产中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3、严格审查遗嘱的无效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遗嘱的法律直接界定为无效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纂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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