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它指的是被继承人依照规定在生前用书面或口授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如何处分,遗产由那些人继承,各人继承多少等问题所作的嘱咐,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遗嘱进行继承。那么外嫁女儿能否成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生效的要件有哪些?下文将具体介绍这些问题。
一、外嫁女儿能否成为遗嘱继承人
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因此,遗嘱继承人是有一个特定范围的,这范围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不受继承顺序的限制,这是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一个重要区别。
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因此,外嫁女儿虽然是“外嫁”,但仍然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也就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
如果上述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遗嘱接受财产的,只能按照遗赠处理。
二、遗嘱继承生效的要件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继承法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四是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除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外,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中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有关外嫁女儿能否成为遗嘱继承人以及遗嘱继承生效的要件的具体情况。现实生活中总有人还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传统思想。在继承遗产上即使有遗嘱存在,一些继承人还是会以各种理由阻止外嫁女儿继承遗产。此时,在遗嘱继承有效的情形下,外嫁女儿应该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遗嘱继承权,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