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发症能否认定为医疗事故
所谓“并发症”,是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
并发症的特点:
1、可预见性:绝大部分并发症是可以预见的。相反,医疗意外是无法预见的。
2、发生不确定性:这也正是并发症较之医疗意外更为复杂的原因之一。
3、相对可避免性:如果医务人员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发症的发生率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
医务人员只有在同时尽到以下四项注意义务时,才能对患者并发症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手术同意书等仅能证明医生尽到了风险预见和告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其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和医疗救治义务。
1、风险预见义务
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例如,食管癌切除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瘘,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甲状旁腺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风险预见义务而存在医疗过错。
2、风险告知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如果医务人员未能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医疗风险,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3、风险回避义务
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的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例如在剖宫产手术中,手术医生应特别注意防止损伤患者的输尿管。
4、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例如,在某案中,医学会认定医院在患者发生术后感染后,对直肠周围脓肿处理不及时,是导致感染不能有效控制并发展为脓毒血症的重要原因,存在医疗过错。
二、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Υ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