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哪些内容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1、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2、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3、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只是审理医疗纠纷的一种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
持前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只要医疗机构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者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只有医疗行为经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才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就无权要求赔偿,医疗机构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