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医疗事故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二)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三)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四)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五)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二、医疗伤残级别怎么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额度应考虑的几方面因素: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依法计算的上述赔偿项目总金额为赔偿基数,伤残程度为一级甲等、乙等事故者,医疗机构按基数100%的比例赔偿;二级甲等者,医疗机构按基数90%的比例赔偿;二级乙等者,赔偿基数80%;以此下推,伤残每低一等级,医疗机构少赔偿10%。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