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诉讼要交哪些费用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需要交纳哪些诉讼费用,以及费用由谁承担,是双方当事人都很关心的问题。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能要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等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此外,诉讼过程中的鉴定费、公告费等,根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由当事人直接向相关机构或单位交纳。
案件受理费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呢?绝数案件涉及到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属于财产相关案件,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照规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具体比例有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有些情形人民法院会减收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的交纳采取预交制度,一般由原告、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当事人在诉讼中变诉讼请求数额,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按照规定,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者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有需要提醒的情况是,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的、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常见的判决结果是双方当事人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比如原告(患方)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医疗机构)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20万元,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判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5万元。案子最后判决结果是原、被告双方都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案件受理费是按照双方胜、败诉数额比例分担,而非全部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医疗纠纷诉讼哪些人需要回避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是确保诉讼公正性的制度,与案件有利益联系或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退出案件审理等活动。
回避制度适用人员主要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些人员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回避呢?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其中,对审判人员回避制度还有以下具体规定: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此外,凡在一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回避的形式主要有自行回避和当事人要求回避两种。自行回避指回避适用人员,遇到法定应当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与该案诉讼等活动。当事人要求回避,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事关诉讼公正性的制度,诉讼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将产生据此做出的判决或其他文件归于无效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