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老人摔伤入院治愈出院后两月死亡
2013年10月6日钟某于自家楼上摔下,其六位家属即原告将其送往钟山县公安镇中心卫生院即被告医院进行救治。医院检查后诊断:1、左锁骨不完全性骨折;2、腰椎骨质增生。2013年10月9日钟某病情并无好转反而愈加严重,原告要求院方重新拍片检查患者摔伤情况,新X光片检查发现:1、患者3、4、5、6肋骨骨折;2、中等量胸腔积液;3、心脏增大。前后两次诊疗结果完全不同。之后钟山县公安镇中心卫生院将钟某转入钟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钟某在钟山县医院治愈出院,在家两月后离世。原告认为被告前后两次检查结果完全不同,医生不负责任存在重大诊疗过错,贻误钟某的最佳治疗时机,最终造成了钟某死亡,构成医疗事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六项费用共计123466.0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与钟某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驳回六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查明,钟某是转院至钟山县医院治愈出院的,且钟山县医院的出院记录表明,术后患者恢复情况良好精神良好。血常规、肝功能、生化等基本正常,伤口无红肿感染。钟某出院两月后在其家中死亡,由于原告反对,并未对钟某的死亡原因作出司法鉴定,钟某的具体死亡原因不明。同时,贺州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表明,被告虽在对钟某存在漏诊,但复查后转至钟山县医院的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且该诊疗行为与钟某转院诊疗出院后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六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1000元的诉讼费用。
律师说法:如何界定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因过失而侵犯患者生命健康权从而需要对此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首先,从主体上来说,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其次,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是出于疏忽大意而非故意;再次,客观上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确实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最后,在结果上,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本案并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钟山县公安镇中心卫生院虽然存在漏诊行为,但最关键的原因在于,并无证据证明其漏诊行为与钟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无须承担原告所提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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