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医疗纠纷后,医院期望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但未向保险公司主张
原告汪某因左侧腹股沟区不适于2012年1月5日在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腹股沟难复性疝。由该院医生给予手术治疗,住院治疗8天,于2012年1月13日出院。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手术后已构成九级伤残。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汪某与医院达成协议,内容规定由院方一次性赔偿患方人民币71877.27元整。
同时,医院于2011年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机构执业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3月12日0时起至2012年3月11日24时止,汪某与医院的医疗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据医院称,正是因为保险公司愿意赔付,才同意调解协议。然而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原因及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医院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是医疗事故责任险,如不能证明此次事件为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此时不承担赔付义务
虽然汪某与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发生在医院投保的医疗机构执业责任险的保险期内,但汪某明确表示,要求医院依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履行给付其赔偿款的义务,不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韩金山赔偿款的义务。
律师说法:保险合同条款需看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保险合同也属于合同的一种,其内容是否履行首先取决于双方是否履行了自己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此若想要获得保险公司赔付款项,首先也应当履行主张、通知等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纠纷后未向保险公司主张,其是否承担给付赔偿款的义务”的案例介绍。当纠纷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付往往对被保人来说具有重大意义。但如何看待保险合同的约定,如何通过合法合适的方式索取赔付款,还请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