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双方达成医疗纠纷协议
李某某系钱某某妻子,李某某、李某某系李某某子女。2009年7月13日,李某某因冠心病入住被告某某医院,李某某入院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心梗、心绞痛、心功能二级以及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009年7月16日行冠脉造影术,明确为冠状动脉多支多处严重病变。经被告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患者家属协商后,要求行冠脉支架植入术。7月20日9时40分,李某某进入被告医院导管室接受被告医院行冠脉支架植入术,术中患者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21日,在市卫生局调解下,患者李某某家属钱某某、李某某作为签约人代表(甲方)与被告某某医院(乙方)签订《李某某医疗纠纷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中规定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34800元。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于7月21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被告按协议约定一次性补偿李某某家属34800元(已由龚某某领取)。协议履行后,李某某家属代表再次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7月23日,被告心血管内科相关医护人员以自愿捐款的方式为李某某家属捐助10200元。7月25日,龚某某、胡某某委托另一人领取。之后原告钱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认为协议严重显失公平,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责任,造成李某某死亡在手术台上,因此起诉法院。
法院判决:《李某某医疗纠纷协议》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原告请求撤销协议,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该份医疗纠纷协议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主张撤销要举证
在本案中,由李某某家属钱某某、李某某作为签约人代表与被告某某医院在市卫生局调解下自愿达成的,虽李某某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协议实际已经履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李某某应当知道协议内容,钱某某、李某某在协议书上签字的行为应能代表李某某的全体继承人。
因此在原告无法举证自己之前出于自愿签订的医疗纠纷协议具有可撤销事由时,无权主张撤销。因此《李某某医疗纠纷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双方达成医疗纠纷协议后,该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的案例介绍。发生医疗纠纷的双方签订医疗纠纷协议并不等于解决了纠纷,更重要的是该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为了达成解决争议的目的,应当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