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顺利分娩后子宫被切除,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
2011年1月31日9:00,原告因“阴道流液1小时,胎膜早破”入住被告处。后原告出现产后大出血经诊断为子宫内翻,被告医院进行了子宫切除术。原告认为被告不正确的处理以及过早过度按压子宫底助娩,在第3产程处理不当,导致原告发生急性子宫内翻。阴道徒手回纳术失败后,也未告知有可经腹手术还纳的选择,未考虑原告是否还有生育的需要,直接切除了子宫,应承担侵权责任。首次医疗鉴定后原告不服,经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
参照鉴定结论,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的责任参与度可参照鉴定报告中被告承担次要要责任的判断,被告应根据该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责任承担存在不同
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区别,前者标准更高,若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就一定存在医疗损害,若认定存在医疗损害,却不一定能够构成医疗事故。
同时在鉴定机构的规定上,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要求较严,由各地的医学会进行,与此同时,医疗损害鉴定可由社会鉴定机构完成,也可以跨省委托鉴定。在结果上,医疗事故的责任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医院通常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包括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医疗损害中,医院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顺利分娩后子宫被切除,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案例介绍。医疗损害时常发生,因医疗纠纷特有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确定医院责任属于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应先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与指导,以期达到最妥善的解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