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患者接骨后钢板断裂
2010年5月13日,原告林某因意外车伤造成右股骨骨折在被告某市中心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告为原告进行了“右股骨多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同年5月25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2天,用去医疗费53984.31元。2010年9月21日,原告按主治医生医嘱进行右下肢功能锻炼时,接骨钢板断裂,造成原告再次受到伤害,同年9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诊疗,经被告的原主治医生诊断为“右股骨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钢板断裂,骨折未愈合”,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9月24日其到上级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该院又重新为原告做了内固定手术,同年10月8日出院,共住院14天,花费医药费用21056.40元。2010年10月12日,原告在所在地另一人民医院进行了继续治疗。因原、被告就赔偿的数额达不成协议,酿成纠纷,原告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被告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以原告不配合为由,终止了鉴定程序。
法院判决:被告应对原告因钢板断裂造成的损失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
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医患服务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作为钢板的销售者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被告应对原告因钢板断裂造成的损失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判决被告某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汪振佳各项经济损失34328.96元。
律师说法:可要求医院或者钢板生产厂家进行赔偿。
本案属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因此若被告的确存在过错,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患者也可向医疗产品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本案中,对过错的认定是基于被告举证失败而应承担不利后果的理论。原告出院三个月后,按照被告主治医生的医嘱进行功能锻炼,发生接骨钢板断裂,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钢板断裂是由于原告的故意或过错造成的,也没用申请对接骨钢板的质量进行鉴定,故法院认定被告作为钢板的销售者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被告应对原告因钢板断裂造成的损失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接骨后钢板断裂,应当由谁承担责任”的案例介绍。当医疗产品出现问题时,患者的权益应当如何保障,产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请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妥善解决纠纷争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