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自身原因加重损害时
2015年11月9日,原告许某因间断性腹胀、腹痛1月加重3天,到被告某职工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肠道异物、慢性胃炎、腰椎间盘突出、上呼吸道感染。2015年11月9日,被告行肠道准备后原告出现发烧、恶心、呕吐等症状,被告给予抑制胃酸分泌、保护胃粘膜、抗炎、通便、支持、止痛、脱水、解热镇痛治疗。2015年11月19日,原告许某因肛周红肿,疼痛7天到另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骨盆直肠间隙脓肿并阴道穿孔、肠内异物、混合痔并感染、冠心病、低白蛋白血症、低钾血症。2015年11月29日,行经阴道骨盆直肠间隙脓肿扩创引流术,手术顺利,术后抗感染、补液治疗,术后恢复良好。
后原告申请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意见为: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40%。
法院判决:原告病症与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共同产生了损害后果,病症由医院引起医院承担40%责任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原告许某直肠阴道间隙脓肿是阴道穿孔的主要因素,被告职工医院灌肠是造成阴道穿孔的诱发原因,原告的骨盆直肠阴道间隙脓肿与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共同产生了损害后果,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40%。原告在被告职工医院治疗期间,因被告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对此,被告医院应根据其医护人员的过错程度,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自身原因不排除医院的过错与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特殊体质人群在适用法律上不应给予差别化待遇。如果要求特殊体质的人群在基本无过错的情况下为自身特殊体质“买单”,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以上就是关于“自身原因加重损害时,医院是否要承担损害后果的责任”的案例介绍。当因自身体质发生损害加重等情况,切忌自行与医院产生矛盾,请先咨询专业律师,帮助厘清责任主体,更好地维护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