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肝癌患者用药后死亡
2014年5月10日,原告及第三人亲属庄某因既往原发性肝癌病史2年,并出现肺部及骨多处转移及“左侧肢体乏力、麻木2小时余”入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被诊断为“瘤卒中、脑出血、肝癌肺转移、骨转移、颅内转移”,被告予以对症支持治疗。2014年6月4日,被告医嘱:盐酸吗啡缓释片30mg(必要时)口服。2014年6月5日,患者庄某服用该药后出现心率增快、呼吸停止等,经抢救后心率回复,经和家属商议转ICU治疗,2014年6月11日,庄某临床死亡。原告及第三人亲属庄某在被告处共住院治疗33天,发生医疗费71827.81元,原告及第三人支付了23000元,其中转入ICU治疗7天,发生医疗费48827.81元,该笔费用原告及第三人未支付。经鉴定意见,被告过错参与度为15%,但双方无法达成调解。
法院判决:被告按15%的责任承担
原告及第三人亲属庄某因既往原发性肝癌病史2年,并出现肺部及骨多处转移及“左侧肢体乏力、麻木2小时余”入被告处诊疗,双方已形成医疗关系。被告在庄某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诊断为瘤卒中、脑出血、肝癌肺转移、骨转移、颅内转移,予以脑保护剂清除氧自由基、护胃、护肝、止痛、脱水降颅内压、镇静等对症支持治疗,其诊疗行为符合一般诊疗常规。庄某因患原发性肝癌晚期,并出现全身多处转移,脑转移后出现颅内高压、脑出血、脑疝、瘤卒中,病情严重,疼痛剧烈,被告在为缓解庄某疼痛在使用其他止痛药无效的情况下,对其头痛的治疗上选择使用盐酸吗啡缓释片符合常规。但造成了死亡的结果,参考鉴定意见,判决被告存在一定过错,承担15%的责任。
律师说法:医院的过错在于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庄某主要为肝癌脑转移并瘤卒中、脑出血的患者,存在颅内压升高的情况下应慎用该药,且在家属质疑能否服用该药情形下,被告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不足,该不足形成了被告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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