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双方保证书约定患者承担风险
2015年5月22日,原告李某因左肱骨骨干骨折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因需行植入钢板复位内固定手术,经被告联系采购固定材料。5月23日,被告对原告行内固定钢板复位术。手术时,被告将钢板截去一段后植入肱骨固定,后于2015年6月1日出院。原告女婿王某出具保证书1份,承诺因钢板出现质量问题,患方自负,院方不承担责任。出院后,原告感到术区疼痛,2016年5月31日,原告在被告经X线拍片检查,诊断术后骨不连钢板折断。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2016年8月3日,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所对被告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意见为:被告参与度为100%。后被告以之前的鉴定所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为由,申请重新司法鉴定,重新鉴定意见为: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75%。
法院判决:原告的承诺并不能排除民事赔偿请求权也不能免除被告法定损害责任
原告因左肱骨骨干骨折入住被告处诊治,原、被告双方形成诊疗医患关系。鉴定中心的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形成因果关系及参与度75%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被告应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律师说法:保证书约定无效
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女婿王某签名承诺因钢板质量出现问题自负的辩解,是无效的。固定钢板系被告联系、采购并截断后使用于手术中,原告系被动接受医疗服务中遭受损害,原告的承诺并不能排除民事赔偿请求权也不能免除被告法定损害责任,应当由法院重新判断责任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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