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两医院延迟原告治疗时间
2015年12月3日,原告因左侧阴囊疼痛去医方一处就诊,予抗生素治疗,原告要求自行输液。后多次原告自带药品和辅材至医院输液。12月8日,原告因“左侧阴囊肿痛一周”医方二收住治疗,诊断为左侧睾丸扭转,立即进行手术,术中探查发现危险情况遂行“左侧睾丸附睾切除术”。原告于12月14日出院。
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申请,就“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意见认为医方一处就诊时已发生左侧睾丸扭转,其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医方二根据其他医院的诊断,未予必要的专科查体及辅助检查,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与患者左侧睾丸附睾切除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自身原因也是导致不良后果的因素之一。故建议医方一和医方二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医方一承担80%,医方二承担20%。患者人身损害程度构成九级伤残。
诉讼中,再次鉴定,意见为:医方一和医方二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鉴定中已综合考虑了其他因素所起的次要作用,这些因素包括患者自身的疾病因素、患者本身的延误因素及医院诊治因素等。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0%,医方一承担80%,医方二承担20%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原告自身疾病因素和其自身的延误、其在被告处诊疗过程及医方过错和专家意见等,法院确定两被告对原告有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70%,医方一承担其中的80%,医方二承担其中的20%。
律师说法:两被告应分别承担金钱赔偿义务
两位被告应依法分别承担以下费用:医疗费5450.79元,以有关病历、出院记录、票据为据;住院6天,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规定,为30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为72元;因护理期限未鉴定,应按原告主张的每天60元标准计算为360元;根据原告工作、生活区域,其残疾赔偿金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148692元;交通费1000元,未提供票据,但该费用客观上已发生,由法院酌定为600元;鉴定费1700元;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精神抚慰金本院确定为8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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