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与邻居吵架致脑出血,男子将邻居告上法庭
付某和周某是宿迁市泗洪县某小区的邻居。2016年6月19日早晨5时许,两家人因为邻里通行问题产生矛盾,大吵一架,被劝开后,两人各自回家。但付某回家后,余怒未消,没多久就不省人事,被家人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并于当天早晨7点30分接受手术,共花去医疗费61117.49元。
经医院诊断,付某右侧颞叶-基底节区血肿,高血压病III级(极高危组),医生实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
虽然手术比较成功,但出院后,付某认为自己这次住院,完全就是被周某气的,导致情绪激动才脑出血的,因此向泗洪县法院起诉,要求周某赔偿自己所有的医疗费。对此,周某觉得很冤枉。“俺俩纯粹就是言语上的争吵,我不仅没打他,就连肢体接触都没有。”周某认为,付某本来就有高血压病史,故其脑出血与自己无关,自己十分委屈。
法院判决:男子发病与争吵有因果联系,判赔部分责任
泗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付某住院治疗是因高血压发作导致,其血压的升高经医院诊断为情绪激动所致,而原告情绪激动相距与被告因邻里通行纠纷相争吵的时间较短,原告的情绪激动与之前的争吵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周某对于付某因高血压住院而产生的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考虑付某住院接受治疗虽然与这次争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主要原因还是其自身的高血压发作所致,故酌定付某因高血压住院治疗产生的各种费用应由被告承担20%为宜。
律师说法:与他人争吵致发病,他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对“与他人争吵致发病,他人需要承担责任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对医疗方面还有一定的疑问,欢迎联电咨询医疗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