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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不力延误病情致患者死亡 对病人延误治疗构成医疗事故罪吗

此文章帮助了166人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处置不力延误病情致患者死亡,病患家属告上法庭

1996年8月20日17时,患者唐某(女,8岁)因头痛、发烧诊断上呼吸道感染入建工医院治疗。丁某医生按上感给予双黄连、青霉素、维持液各一组静滴,但护士交接疏忽导致重复给药。其后,患者排脓血便检查为“菌痢”。因已重复给药,丁采用清洁灌肠及物理降温,但体温不降。患者父母要求更换医生或转院,丁拒绝后回值班房休息。次日凌晨2 时,在患者父母再次要求下,丁某给予口服阿司匹林退热。晨7时,丁下医嘱以羟氨苄青霉素静滴、肌注复方冬眠灵等。由于高热不退,上午9时丁请原儿科主任医师王素华诊治。王到病房后,患者发生抽搐并病危,其后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医生过失构成医疗事故罪

一审认为丁某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丁某要求减轻处罚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丁某身为医务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病人延误治疗,造成病人唐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予惩处。一审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定性准确,但鉴于被告人丁某系过失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律师说法:处置不力延误病情致患者死亡已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本案中,由于医生的极度不负责任及护士的疏忽造成了患儿死亡,其行为主观上存在严重的业务过失,且造成了患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涉嫌医疗事故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如果主题不具有行医的资格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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